本报讯(记者 赵晨民)小区内私自占用公共资源放置个人物品的行为并不鲜见,那物业或其他居民是否有权对长期放置的私物进行处置呢?损坏了该由谁负责赔偿呢?近日,姑苏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公共区域内私物被损坏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家住30楼的住户吴某搬家时将一只旧红木床垫架放置在一楼公共楼道内,迟迟不予处置。一段时间后,17楼的郭某因家事需要,将吴某放置的床垫架搬出楼道口,但在搬运过程中不慎将床垫架边框损坏。吴某发现后立即报警,协商未果后,
双方在警方建议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诉讼中,吴某称这个红木床垫架是祖传之物,床垫架损坏,不仅使其蒙受财产损失,更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因此请求判令郭某赔偿维修费、文物贬损价值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6万元。郭某则认为,该床垫架放置于公共楼道口阻碍通行,且放置床垫架的楼道墙上还张贴着物业公司关于“公共区域内杂物视同无主垃圾处理”的温馨提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郭某擅自将床垫架拖移并造成损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吴某长时间将价值贵重的红木床垫架随意放置在公共楼道内,因外观较旧,使他人对其是否为废弃物难以辨别,且楼道内贴有“公共区域内杂物视同无主垃圾处理”的温馨提示,故原告对纠纷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故酌情确定被告承担60%的责任,赔偿维修费用12000元,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因原告未能证明争议床垫架系文物及其原始价值,故对于贬值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