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垃圾倾倒太湖西山案”一审开庭,三人被指控。
名城新闻网讯(记者 汤登峰)今天(5月8日)上午,备受瞩目的上海垃圾倾倒苏州太湖案,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包括媒体记者在内100多位市民前来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被告人孙秋林等人与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戒毒所)签订绿化工程的《供土协议书》后,将供土工程转包给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二人成立的昆山市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被告人孙秋林虚构能承揽戒毒所内宕口(采矿形成的积水坑)填埋工程的事实,骗取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建设保证金人民币25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2016年2月,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提出要求由戒毒所出具“接收土方证明”,以便储备土方,被告人孙秋林表示同意。3月上旬,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拟稿打印土方量为空白的接收证明,通过孙秋林获戒毒所盖章(戒毒所的相关责任人员另案处理)。二被告人自行在书面证明土方量的空白处填写了“叁百万立方”。
同期,被告人孙秋林还向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推荐宕口北侧的三个鱼塘填埋工程,并称可用部分建筑垃圾填埋。
5月底,为便于供应商提供垃圾,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变造“接收土方证明”,在尾部通过打印、书写方式添加“其中建筑装潢垃圾约捌万立方”字样,并通过他人联系,将两船垃圾运抵戒毒所码头并堆放。
6月,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得知三个鱼塘无法填埋后,为赚取每吨约人民币10元的接收垃圾费,依然通过他人联系垃圾供应。二被告人变造的“接收土方证明”照片经微信流传后,部分中间商主动将垃圾用船运至戒毒所码头。二被告人明知上述垃圾系混合生活垃圾后形成的有害物质,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倾倒至宕口内。
至案发,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倾倒垃圾合计23336.3吨,另有8艘载有垃圾的船只因被及时查获而未倾倒。
案发地所在的西山岛,在国务院审定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同时系国家地质公园。根据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倾倒的固体废物主要成分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系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苏州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及弥补损失,产生费用共计人民币850余万元。
经检测,现场采集的11个渗滤液样品均检出挥发酚,且含量明显超出标准限值。案发后,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据了解,2013年11月,江苏法院系统全面推行资源环保类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工作,姑苏法院被指定为苏州市范围内三家集中管辖法院之一,专门审理包括姑苏区在内的苏州市城区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和行政一审及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其中,案件审理中反映最为突出的环保问题,就是以邻为壑随意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环境罪。该院共受理环境污染罪案件32件,其中还包括徐某某等人将2702.09吨排放至京杭大运河造成环境污染损害费用3000多万元的案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实地勘验被污染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全面了解污染程度;走访调查受污染场地周边的居民,了解案发时的环境状况,倾听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转达被告人陆小弟家属法律援助申请,注重保障被告人权益;制订周密庭审方案,熟练把握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等,确保案件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由于案件重大,证据较多,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未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