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时没想杀她,只想吓唬吓唬她。”
“那要用铁榔头?”
“我看到她与陌生男子出去,就想趁她不在店内,用铁榔头砸店出出气。”
“店内物品完好无损,你怎么解释?”
“(沉默)我用铁榔头只想控制住她,让她不再逃跑。”
“你说要趁她不在砸店,又要控制住她,这不是阻碍了你砸店吗?”
犯罪嫌疑人再次沉默。
“法官,犯罪嫌疑人将一把长约30厘米、足以致命的铁榔头带入案发现场,并非只想控制住被害人,而是将铁榔头猛击被害人头部,并且不止一次,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
不久前,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明春、检察官助理倪瑶瑶出席被告人邵东涉嫌故意杀人(未遂)案的二审庭审。庭审过程中,邵东当庭翻供,全盘否认自己的故意杀人罪行,辩解自己没有杀人故意,作案工具铁榔头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只起到砸店作用,并无杀人行为。
面对这一突发状况,李明春早有准备,临危不乱。他将其反复审查了40余遍的影像资料证据所证实的现场情况一一提供给法庭。监控显示,案发当天23时28分10秒,被害人张丽(化名)惊慌失措地跑出店门口,被告人邵东手持铁榔头在其身后追赶;23时28分12秒,邵东用铁榔头向张丽头部砸去,没有砸中;23时28分15秒,邵东第二次砸向张丽,擦发而过;23时28分19秒,邵东第三次直接将手中铁榔头掷向张丽后脑部,张丽躲闪了一下,榔头直接飞过被害人,砸向对面商店,将店门砸破。
“邵东,你看清楚了么?你没想到自己安装的监控摄像把你的罪行全程录下来吧?你还有什么话好说?”李明春质问。
邵东不再多言,低下了头。
邵东与被害人张丽本是夫妻,因邵东生性多疑、脾气暴躁,常常无故发怒,张丽不堪忍受,2015年4月向邵东提出离婚。邵东当即表示同意,并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两年内,如果邵东脾气有所好转,张丽再与其复婚。
两人离婚后,邵东对张丽念念不忘,生怕她再寻新欢。2015年年底,邵东偷偷在张丽经营的花店门口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用于监视前妻的日常出行。2016年3月8日,邵东从监控视频中发现,张丽与一男子共同外出,顿时心生嫉恨,怀疑前妻约定时间未至就背信弃义、另结新欢。妒火中烧的他产生了报复心理。
当晚9点,邵东到杂货店买了一把铁榔头,开车到花店附近,抽了半包烟后,下定了报复前妻的决心。晚11点,邵东到花店敲门,张丽尚未回家,店内只有其母亲在,老人让他有话明天说。邵东怒火中烧,抡起榔头将店门砸毁,闯入店中后,直接用手掐张丽母亲的颈部,张母晕倒在地。此时,张丽刚好回店,撞见这幕后惊呼:“杀人啦,救命啊!”邵东拿起手边的电吹风猛砸张丽头部,竟将吹风机砸烂。张丽求饶并趁机逃跑,邵东拿起事先准备好的铁榔头追出,于是出现了监控视频中的那一段。
次日凌晨,邵东向警方自首。
案发后,民警发现了这段监控视频,并随案移送。李明春在审查所有案卷材料的基础上,将视频一帧帧地以最慢速度看了40余遍,完整地还原了被告人的杀人过程,认定被告人邵东从杀人预谋到杀人过程中,不止一次用榔头猛击被害人头部,具有明显杀人故意,应认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2016年11月10日,本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邵东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