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车主遇事故 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
案件回放:
甲乙分别骑行电动三轮车在道路上相撞,致甲受伤。甲所受的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甲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1万元。甲认为,乙方骑行的是机动车,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甲方的损失。
律师点评:
首先,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3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对轻便摩托车的定义是:“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从相关定义可以看出,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这一点在行政管理法规上没有疑义。与此类似的还有超过标准的电动车,在行政管理上也按照机动车处理。对此,公安机关就电动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进行时明确答复:“对此类车辆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
其次,对于电动三轮车的车主是否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应当先行赔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应予以支持。”
律师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交强险从本质上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投保义务人)额外增加的法定义务,上述司法解释是基于投保义务人违反了法定投保义务,存在过错,从而从法律上使违反义务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案件显示,电动三轮车是合法生产的,但由于没有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机动车目录,无法在公安机关注册登记,保险公司也不办理其交强险投保,是客观上的无法投保,车主主观上没有违反强制投保的义务,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因此不能加重车主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应按双方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更符合过错责任的内涵。
律师提醒,虽然电动三轮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不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但由于其性质属于机动车,因此针对机动车的行政管理措施及刑事处罚措施也适用于这些车辆的驾驶人员。比如酒后驾驶会成为酒驾,醉酒驾驶会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且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希望电动车驾驶人员也要谨慎驾驶,依法行车。(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