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小张向小陈购买二手房一套,房屋总价100多万元,合同约定小陈应于2016年12月交房。协议签订后小张付清了房款并于2016年11月底领取了不动产权证,但小陈未能按约在2016年12月交房。为此,小张向常熟法院起诉要求小陈交房并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小陈表示很无奈,因为在2015年初,其与王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房屋出租给王某,到2018年3月到期,现王某居住在内,不愿意腾让房屋。庭审中,小张认可买房时知道有租客的,因小陈答应提前解除租赁关系,才签订协议约定2016年12月交房。
庭审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向小张释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转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小张听取后,自愿放弃要求小陈立即交房的诉讼请求,并同意小陈在与王某租赁合同到期后再交房,而小陈则基于未能按约交房,愿意向小张支付违约金35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先抵押后出租及先查封后出租这两种情形可不受“买卖不破租赁”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