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无效涨价损失谁买单
2008年,通过中介介绍,陈先生与刘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刘女士名下的一处房屋。合同签订后,他向刘女士付了首付款52万元并支付了中介费,刘女士也如约交付了房屋。但不久后,刘女士的配偶魏先生却以刘女士未经允许私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支持了魏先生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刘女士及中介将购房款、居间服务费等费用返还给了陈先生。但是,陈先生如另行购置同样的房屋,则需要支付高于原房价70万元的房价款,故陈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刘女士、魏先生、中介公司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70万元。
律师解答:刘女士作为房屋共有人魏先生的配偶,最容易避免因魏先生拒绝出售涉案房屋导致合同无效后果的发生,且其在买卖关系上占主动地位,故其对买卖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应为最大。中介公司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专业机构,其应较普通人熟悉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其忽视对魏先生相关意思表示的审核,且未能对买卖双方的风险予以提示,因此其对于买卖关系被认定为无效也应承担责任。陈先生作为买受人,未认真审核刘女士房屋共有人的情况,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
(本栏目案例由本报记者李怡玮整理,感谢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石向生律师为本栏目提供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