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法援工作站将全覆盖
本报讯(记者 邵群)经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司法等部门明确,我市各市、区将设立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按规定,今后公民遇到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因工伤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等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可按规定向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
为促进劳动者理性维权,保障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各市、区人社局将与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加强沟通协调,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名称统一为“某某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
记者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律援助范围,包括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因工伤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请求给予社保待遇或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涉及就业、社保等民生事项的等。
记者了解到,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认定标准为我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依照《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七类人员”可直接认定为经济困难,即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此外,因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免除经济困难条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