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苏报讯(驻常熟首席记者商中尧 通讯员 吴皆与 吴向阳)常熟一私企业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1.49亿元,前不久被常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陆红(化名)是常熟某银行的员工,她在工作中结识了一名叫朱晓平(化名)的私企业主。2010年10月,朱晓平找到陆红,说想让她帮自己借钱做项目,还给她看了项目投资协议书。陆红信以为真,便开始四处为朱晓平借钱。之后,朱晓平陆续以周转贷款、购买房产、投资会所、公司验资等多种名义向陆红借钱。到2012年底,陆红替朱晓平向他人借款3400多万元。“他不赖账,但就是不还。我帮他借钱垫付了很多利息。他不还,我就只能拆东墙补西墙,现在资金缺口已经达到6000多万元。”
陆红后来才了解到,朱晓平口中所谓的房产投资项目根本没有盈利,他拿着各处筹来的5000万元购买房产后,竟以4200万元的低价转手卖掉了,其他的项目、协议也是假的。在陆红的要求下,朱晓平在2014年2月28日向其出具借条,注明结欠其人民币4000万元。
尽管陆红知道朱晓平还向其他人借了不少钱,但她没有想到的是,朱晓平的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法律。2015年6月20日,公安机关在云南将朱晓平抓获,并扣押其随身携带的现金2.89万元。后公诉机关对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两项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法院查明,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朱晓平以购买设备、生产经营、合伙经营房产、周转银行贷款等名义,通过他人介绍等方式,许诺高额利息,先后向陆红等10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49亿元,其间归还部分款项,尚有7900多万元未归还。
不仅如此,2009年7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朱晓平在其负责经营的两家公司及其本人向多家银行贷款并经由某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时任某担保公司担保业务部经理、总经理的金某行贿财物,共计人民币11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晓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最终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朱晓平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在案扣押的2.89万元,发还相关被害人;责令被告人朱晓平继续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7950.41万元发还相关被害人。
法官提醒
非法集资有别于一般商业投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尽管高息非常吸引人,犯罪分子在前期也会给予投资人一些回报作为“甜头”,但这并不会长久,一旦资金链断裂,风险将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法官提醒大家,天上不会掉馅饼,发家致富没有捷径,远离高利诱惑,拒绝非法集资。(商中尧 吴皆与 吴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