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试作弊,学校是否有权力不给他颁发学位证书?6月8日上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丹阳小伙小高因作弊被学校“留校察看”,毕业后没有拿到学位证书,他不服学校的决定,一怒之下把学校告上了法庭。
小高是苏州某学院的毕业生。2014年6月25日,他在参加工程应用课程这门选修课的考试中,携带了含有考试相关复习材料的U盘并插在考试电脑上,被监考老师发现,后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到了毕业时,由于留校察看的处分还在,学院根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没有给小高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小高诉讼代理人称,小高有大学时候的成绩单,证明其学分修满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例,故被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为此,小高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重新授予其学士学位,并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
被告苏州某学院则认为,不给小高授予学士学位的行为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被告诉讼代理人称,根据相关法律,答辩人有权制定苏州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学位时,仍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不授予学士学位。小高作为苏州某学院的学生,明知考试作弊的严重后果,仍铤而走险,因此,未被授予学士学位的不利后果应由小高自行承担。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聚焦到了《苏州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合法性上。对此,审判长、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孙国忠庭后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授予学位的行政诉讼案,在张家港市属于首例。在我国,学位条例主要考察学生的学术能力,但对于学生的政治思想素质也有要求。学位条例在总则第二条规定了申请学士学位的人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拥护社会制度。学校的理解认为,这一条就涵盖了学生必须具备思想品质方面的要求,学生必须在品行方面要遵纪守法。而受处罚的学生对此并不认可。双方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此。合议庭将对该案认真合议,慎重研究,及时公开宣判。
尽管案件没有当庭宣判,但孙国忠认为,从学校管理的角度,特别是从弘扬诚信价值观的角度出发,学校出台政策遏制考试作弊行为,无可厚非。他提醒说,作为学生,还是要诚信考试,杜绝作弊。“我觉得学校加强对考试作弊方面的违纪管理,还是必须的。反正作为学生也要从案件中吸取教训,在学习中一定要踏踏实实,以真实的成绩来完成学业,而不是通过作弊的方式来去蒙混文凭。”孙国忠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