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见一个女人在路边非机动车道中间扫地,就喊她‘跑、跑、跑’的呀!我也刹车了,三轮车没有碰到她,是她自己后退时候摔倒的。”被告席上的沈老太辩解道。那么真相到底如何?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追偿权纠纷。
案情回顾
受伤的钱阿姨称,事故发生在2014年11月下午,受雇于某社区服务公司的她正在常熟市虞山镇某街道进行道路清扫工作,在扫到一个路口的非机动车道时,她突然听到后面有人喊“跑开点”,她还没来得及反应,一辆电动三轮车的前轮就撞到了她腰部,钱阿姨瞬间倒地,送医后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骨折,住院十多天就花去医疗费5万多元,其中,电动三轮车驾驶员沈老太支付了5000元。
钱阿姨认为,自己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且自身并无过错,于是在2015年7月将某社区服务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作为雇佣单位赔偿医疗费4.5万余元。法院依法支持了钱阿姨的诉请。之后,某社区服务公司履行了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并在2016年2月提起诉讼,向沈老太追偿该笔款项。
庭审中,沈老太承认她在转弯时向钱阿姨呼喊让其走开一点,但否认车辆与钱阿姨发生了碰撞,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查明事实,法院向交警部门调取了事故发生后钱阿姨和沈老太在交警部门的调查询问笔录和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发现钱阿姨和沈老太陈述的事故经过情况基本吻合,事发时间段内事故地点的视频影像虽较为模糊,但仍能清晰呈现电动三轮车撞击行人的过程。在2014年11月出具的道路交通认定书中,交警部门认定沈老太驾驶未经依法登记的电动三轮车行驶至事故地时,对前方行人动态估计不足、遇情况时措施不及,是导致发生撞击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驾驶电动三轮车撞击钱阿姨的事实,以及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钱阿姨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故最终判决被告沈老太给付原告某社区服务公司赔偿款人民币4.5万余元。
法官提醒
电动三轮车通常速度较快,制动存在隐患,稳定性较差,驾驶员在驾驶电动三轮车时一定要集中注意力,注意控制车速,避免给他人及自身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