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晨民)前天,广受关注的“路怒症杀人”案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开庭审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徐清宇担任审判长,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闵正兵出庭支持公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路怒症”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因“路怒”而与两被害人发生口角,实施了一系列加害行为。尤其是在两名被害人已倒地、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人双手持极具杀伤力的钢管高过头顶、猛力打击两被害人头部。案发地点在上班高峰期的交通拥堵路段,被告人行凶过程被大量在场群众目睹,并被拍摄成短视频上传网络,引发广泛的网络传播与各大主流媒体的报道,社会影响重大。
在庭审中,闵正兵检察长宣读了起诉书,对被告人展开讯问,“第一次打斗中,对方的女性被害人是否有参与打架?你们第一次打斗多长时间分开的?分开后,被害人一方距离你多远?你说自己大脑一片空白是什么意思?既然大脑一片空白,为什么还会用钢管打人?……”并向法庭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在法庭辩论阶段,闵正兵检察长就辩护人提出的犯罪形态、罪名认定、自首情节等案件争议焦点问题与辩护律师进行激烈的法庭辩论。辩护律师提出此案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在两名被害人已倒地、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双手持极具杀伤力的钢管,在短短的四十秒时间内多次猛力打击两名被害人的头部等要害部位,直接导致两名被害人头部多处骨折。其中,被害人曹某仅在左颞顶枕部,就有五处长5-10厘米的裂创。被告人下手之重、出手之狠、力度之大,可见一斑。从被告人作案所持凶器的杀伤力、打击力度和部位,结合被害人伤情来看,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但其作案后直接离开现场,未对被害人进行任何救治的表现,足见被告人作案时对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所以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在公诉人提审被告人张某时,张某也一直强调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导致了被害人曹某死亡、楚某受重伤,两个家庭和四个孩子的生活都陷于困境,也让自己身陷囹圄,即将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法院方面在整个案件审理中也是做足了功夫,开庭前,徐清宇院长仔细阅读了全部卷宗,召集合议庭成员认真研究案情,制定庭审方案。庭审中,徐清宇针对控辩双方意见,当庭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逐步推进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庭审全程重点突出,程序规范,繁简得当,条理清楚。鉴于案情重大,庭审持续两个小时后宣布休庭。本案将在慎重研究后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