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钱国东 通讯员 黄建香)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乐余分局接到市民余先生的投诉,称其于2016年12月中旬在乐余镇乐兴桥附近的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乐视”手机,但手机在使用两个多月后无法开机。之后拿给商家维修,商家承诺至2017年3月18日修好,但到期仍未修好,商家又承诺再等三个月就修好。现在三个月过去了,商家因为手机返回原厂维修还是迟迟没有音讯,在找商家解决未果的情况下,余先生一气之下来到乐余分局投诉。
分局调解员了解情况后,马上打电话商家组织调解,商家赶来后辩称自己也很冤枉,拖延不是他的原因。调解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明确指出商家和厂家之间的问题及纠纷不应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最终,商家与余先生达成和解协议,给余先生换了一部新手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作为经营者,在追求自己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别忘了承担自己本应承担的义务,诚信经营,不要让消费者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