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晨民 通讯员 任洪国)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了一起拔火罐时烫伤的案件。
去年9月26日,惠某至某足浴会所拔火罐,会所工作人员蒋某在拔火罐过程中操作不慎造成酒精洒落将惠某烫伤。后惠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其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惠某诉至张家港法院要求某足浴会所、工作人员蒋某赔偿损失。某足浴会所认为事发时惠某对烫伤的处理亦有不当,导致伤情扩大,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工作人员蒋某操作失误,致惠某的背部等位置烧伤,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蒋某系某足浴会所雇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即某足浴会所应当对其侵权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为妥善解决双方纠纷,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足浴会所赔偿惠某各项损失共计14万元。
法官点评:消费者在经营者的场所内消费娱乐时,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受到损伤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