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本报讯(记者 肖朋) 谢某老家在外地,来太打拼多年后,想买套房稳定下来。经中介联系,谢某和周某在2016年8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周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谢某,谢某也交了定金。
合同签了没多久,房价开始波动,周某觉得吃亏,要涨价。谢某据理力争,坚决不同意。10月初,政府出台限购令进行宏观调控,同时对已签订合同的特别放宽,只要手续齐全,在11月底前都可以过户。
后谢某多次找周某要求办理过户,周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也没有去办理还贷手续。眼看11月底大限快到了,周某担心要付违约金,就迅速还了贷款,于11月17日拿到房产证。见谢某态度强硬,周某便答应过户,不再要求加价。
可就在办理过户的过程中,周某把身份证和银行卡弄丢了,导致过户登记没有办下来。谢某认为这都是因为周某不守信用造成的。今年1月,谢某将周某起诉至太仓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周某退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限购导致谢某不再具备购房资格,但是政策同时规定限购前签订的合同依然有效,并预留了足够的时间供双方办理过户。也就是说,只要周某积极协助办理过户,双方的交易在当时是可以完成的。现由于周某自身原因导致交易最终无法完成,周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支持谢某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