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扬中女子黄丽和男子孙楠分分合合,经历了结婚、离婚、复婚的过程,在此期间,孙楠与女子方云同居并给对方购房款、分手费、补偿费共计 89 万元。黄丽得知此事后,认为孙楠给方云的财物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便将方云告上法庭。
据镇江市扬中法院介绍,上世纪 90 年代初,黄丽和孙楠按照农村风俗办理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两人"婚后"共同经营了一家电气公司,生活较为富裕。2010 年 3 月 18 日,两人补领了结婚证,同年 7 月 18 日,两人协议离婚,并对小孩抚养、财产和债务分配等问题做出了约定。
2013 年 8 月 7 日,二人又登记复婚。
2008 年,孙楠认识了方云,此后两人发展成了同居关系,直至 2016 年 3 月分手。在此期间,孙楠陆续送给方云购房款、购车款、装修款及其他各种名目的款项共 58 万元,两人前后还签了 4 份《分手协议》,孙楠 4 次支付给方云的分手费、补偿费等多达 31 万元,以上共计 89 万元,其中有 32 万元是在 2013 年 8 月 7 日之后给付的。
2016 年夏,黄丽在清理家中物品时发现两人签订了多份分手协议,方知孙楠与方云存在不正当关系。黄丽认为,孙楠给方云的财物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孙楠未经其同意私自赠与方云的行为应属无效,方云应返还孙楠赠与的 89 万元款项。
法庭上,方云称,在与孙楠交往的 8 年间时间里,她从不知道孙楠结过婚并有小孩,孙楠赠给她的财产都是二人在相处期间以男女朋友的名义赠与,她所得的所有赠与均为善意取得,合法有效。
扬中法院新坝法庭审理认为,黄丽和孙楠于上世纪 90 年代初的婚姻应认定为事实婚姻。2010 年 3 月 18 日,双方补领结婚证,婚姻效力可追溯至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2010 年 7 月 18 日,双方协议离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也即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完毕。而在此之前,孙楠赠与方云的财产是否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因孙楠未到庭答辩,黄丽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黄丽要求方云返还该期间所得款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指出,2010 年 7 月 18 日至 2013 年 8 月 7 日期间,黄丽与孙楠已离婚,系同居关系,两人未形成法律所保护的夫妻人身关系,因而孙楠赠与方云财产的性质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原则进行认定,故黄丽要求方云返还该期间所得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不过,2013 年 8 月 7 日,二人登记复婚后,孙楠和方云的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同居关系,孙楠向方云的赠与也为其与黄丽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孙楠以代付购车款、装修款及分手费等方式给付方云款项的行为,系赠与,但该赠与依法应认定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有悖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方云与有夫之妇同居存在过错,据此而取得的财产理应返还。方云以其不知情并认为据此取得的财产系善意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黄丽要求方云返还登记复婚后所接受孙楠赠与款项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令方云返还黄丽 32 万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