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一家企业负责人张某某,借用亲属的身份证开设股票账户,并放进去100多万元。张某某病逝后,其亲属将资金划走。得知这一情况后,张某某的妻女将亲戚起诉到法院。近日,常州市武进区法院审结了该起因借用他人身份证开设股票账户而引发的占有物返还纠纷。
原告王某与小张等三人系张某某的妻女。张某某生前原为一家企业负责人,被告李某系张某某的亲属。2007年,股票形势较好,张某某与李某口头协商,借用李某的身份证至上海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设了证券帐户,并两次将资金60万元、70万元转至被告李某卡上,李某将该笔资金转入了以自己身份证开设的证券账户内。手续办理完后,证券的交易均由张某某及其女儿操作。至2014年上旬,该股票账户内已盈余40多万元。
2014年,张某某不幸因病去世。李某在张某某去世后不久持自己的身份证至证券公司修改了账户交易密码并将帐户内的资金划转至其个人银行卡上。
张某某的妻女知晓此事后,多次找到李某协商,均未有结果,最后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现金170多万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李某辩称,该证券账户是张某某与其合作的,张某某生前曾向其表示“亏了算他的,赚了算李某的”,而且这个账户里他也有出资的,并非如原告诉请的那样全是张某某的出资。
武进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名下证券账户内的款项应为张某某的遗产,依法应由本案原告王某及小张等三人继承。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在借用李某身份证开设账户时双方并无书面约定,故不予支持。
该案判决后,李某对该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常州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该案中,李某主张其账户内的资金系张某某赠与,而李某并未能提供任何依据证明该款系赠与,遂驳回了李某的上诉。
办案法官介绍,该案虽是个例,但也向大家警示了一点,那就是在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理财或委托他人理财的时候,应签订书面、规范的协议,以防出现纠纷的时候各执一词。且该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多为熟人或者亲属,在经济利益的冲击下如无书面协议予以约束,往往双方之间的信赖基础就容易断裂,因而引发更为激烈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