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公交公司赔20000余元
小8讯(记者 璩介力 通讯员 王文州)老人在上公交车时不小心摔倒,腿部受伤,悲剧的是,仅仅几天后,这名老人因为肺气肿不幸离世。近日,家属把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老人死亡原因不是腿伤,公交公司到底要不要负责呢?
去年秋天,唐某与老伴在公交车站一起等候公交车,公交车到站后,唐某先行上车刷卡,老伴在后面跟随上车。唐某刚刷完卡,就听到后面一声惨叫,回头一看,只见老伴已经摔倒在地,老伴的小腿上和脚板上全是鲜血。
唐某随即将老伴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下肢皮肤撕脱伤,六天后,唐某老伴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上,死亡原因为肺气肿。唐某认为是公交公司驾驶员的不当操作致使老伴摔倒,从而导致其死亡,公交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遂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损失80000余元。
公交公司辩称,唐某老伴是自己不小心摔伤,公交公司驾驶员随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唐某老伴最终死亡是因为肺气肿,并不是因为腿伤,公交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吴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唐某老伴在搭乘公交车时摔倒受伤,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在合理限度内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对唐某老伴在搭乘公交车摔倒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唐某老伴摔倒受伤后,住院治疗后死亡,经鉴定死亡主要原因为肺气肿,外伤为轻微作用,综上引发唐某老伴死亡的原因具有多因一果性,故法院酌情认定由公交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由公交公司赔偿其损失20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