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辞而别 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本报记者赵晨民
去年,一封文艺的辞职信在网络上“火”了起来,“世界那么大,我想去 看看”。然而,近日,昆山法院受理了多起因“请假”引发的劳动争议。
病假也要请假
张浦的老朱于2012年3月1日进入张浦某加工中心处从事操作工作。2016年8月16日,老朱因身体不适向中心负责人口头请假,后至医院进行诊治。然而,此后的一个星期中,公司再也没有看到过老朱来上班,多次联系电话也是不接。中心负责人说当天只是跟我说下午去看病,我就允许了,但是之后既未请假、也未上班。因此在2016年9月初,该加工中心就以“旷工”为由将老朱辞退。后老朱以公司违法解除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仲裁委驳回了老朱的请求。老朱不服,起诉至昆山法院。
法庭审理中查明,该公司员工作息管理制度规定“……所有员工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经部门直接主管审核,部门主管批准后提交综合办人资处备档,作为考勤依据。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先假后请,遇特殊情况,可先电话请假,事后补齐书面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员工在应工作时间内,事先未请假批准而缺勤的或上班时间中途擅自离岗,计为旷工;连续旷工超过三天,视为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作息管理制度》长期张贴在加工中心的进门入口。而且庭审中,老朱也未能提供其去医院的就诊记录,故法院认为劳动者应履行基本劳动合同义务。老朱在未履行请假手续,且在庭审中亦仅提供就诊记录。加工中心以此认定其旷工,并按公司规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驳回了老朱的诉讼请求。
休年假需要公司批准
王先生和李女士均是昆山某电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春节过后,正常上班的第一天,两人均未到公司上班,公司亦与其联系未果。过了几天,单位负责人的邮箱中收到了王先生的请假申请,其陈述因为长期未休年休假,所以要求休假。单位负责人马上回复,因公司经营需要,在3月底前暂时无法批准
休假。然而,过
了几天,公司收到了王先生、李女士通过快递寄送的请假单,均以年休假为由要求休假。10多天联系未果后,公司以旷工为由将两名高级管理人员均予以解雇。王先生和李女士均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仲裁审理后驳回了两人的申请,两人均不服,起诉至昆山法院。
法庭受理后查明,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休假必须经过请假审批,并规定了请假的审批流程等。未请假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三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审理后法院认为,公司员工手册中对请假制度进行了规定,该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王先生、李女士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员工手册为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应认定员工手册的内容已向劳动者告知。因两名劳动者均为管理人员,平时普通员工的请假手续中均需由其签字,且从两人提供的请假单中也可以看出对于请假制度是明知的。在请假未获单位批准的情况下未上班长达十多天,故法院认为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官提醒:休假是权利请假要手续
公司管理有其相应的制度,劳动者亦需要履行其基本的劳动义务。休假虽是劳动者的权利,但是在“请假”时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如果涉及突发情况,无法请假的,可在事后向公司说明情况。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明确请假制度,并对员工进行告知,并在日常工作中落实制度,对员工加强培训,明确擅自休假的后果。(本文感谢昆山法院张浦法庭汤秋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