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大秋)今后,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和被管理对象“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状有望得到改变。记者昨日从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获悉,《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试行)》即日起实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将全过程记录。据悉,此规定出台是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行政相对人与城管执法人员合法权益。
根据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通过制作执法文书、使用音像设备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处理决定、送达、执行、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以音视频记录为主。
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携带、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过程照相、录音、录像,客观记录执法工作过程,保存相关证据资料。现场执法记录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一次执法行动必须保证二名(含)以上执法队员同时多角度执法记录,对重要执法案件或事项可采取多人执法记录方式进行摄像,确保现场情况全面、清晰、到位。城管执法人员开展视音频同步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实施执法行为时开始,至执法行为结束时停止。同时,城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严禁删减、修改执法记录原始资料;私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执法记录资料;故意损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视频资料存储设备等。
据介绍,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城管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城管协管人员可以协助城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执法队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录入专用电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保存依据行政执法案卷保存期限规定执行,日常巡查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2个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