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报讯(通讯员 罗兵 方芳)相城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因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缓刑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撤销缓刑,对王某某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
6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强制猥亵罪被相城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依照法律规定,对判处缓刑的罪犯应实施社区矫正,在案件生效后,根据法院出具的责令通知书,王某某应于6月15日到司法局的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但王某某始终没有出现。后法官多次督促其至司法局报到。司法局工作人员不仅多次致电告知其在规定时间报到及不报到的法律后果,还两次前往其住所寻人,均未果。最终,司法局建议法院撤销缓刑,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按照法律规定,王某某只要按时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便可以缓期执行,过了缓刑考验期限,刑罚即执行完毕。但王某某无视缓刑规定,在法院和司法局多次电话通知的情况下,仍以工作为由拒不报到,直至撤销缓刑执行拘役时才痛哭流涕,后悔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