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不出庭 被视为自动撤诉
本报讯(记者 赵晨民)日前,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经苏州中院二审生效,裁定驳回原告某信息公司的起诉。
劳动者倪某某与用人单位某信息公司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争议,后经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某信息公司需向倪某某支付拖欠工资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某信息公司不服,遂于2016年12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审理中,某信息公司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法院遂按自动撤诉处理。某信息公司在裁定当日再次以相同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信息公司因对仲裁裁决不服,曾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某信息公司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裁定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故在此情形下,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某信息公司再次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法官点评:劳动争议案件基于其仲裁前置原则,有别于一般普通民事纠纷案件。就普通民事纠纷而言,如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而被视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的,仍可再次提起诉讼。但劳动争议类案件如已经过仲裁裁决,不服裁决一方提起诉讼后撤诉或被视为撤诉处理的,只要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决送达后十五日内),仲裁裁决即已生效,无法再次提起诉讼。(本文感谢张家港法院 马文雪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