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女方归还了男方支付的首付款,且由女方还贷,男方无法主张 该房产产权
苏报讯(记者 张帅)朱先生通过网聊认识了于小姐,两人未婚生子,2016年双方在昆山购房,过后不久,于小姐便向朱先生提出分手。朱先生根据双方购房前签署的承诺书主张房产产权。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朱先生把于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于小姐返还房产。庭审中,朱先生向法官提交了于小姐在购房前签署的承诺书。该承诺书约定,买房是基于双方结婚的目的,若今后两人没有结婚,于小姐将退还朱先生购房款,房屋产权将不归于小姐所有。对此,于小姐辩称,由于双方是未婚生子,所以她委托朱先生帮忙办理购房事宜,当时由于资金紧张,所以向朱先生借款用于支付首付款,现已将首付款归还朱先生。
法官审理查明,朱先生虽然提交承诺书约定双方买房是为了结婚,但前提是双方应以未婚状态为前提。朱先生无法证明自己当时是未婚,所以应承担不利后果。另外,朱先生只支付了房产的首付款,贷款一直是于小姐偿还,所以朱先生对房产并不享有所有权。既然于小姐返还了朱先生支付的首付款,因此,朱先生无法主张自己对于该房产的产权。
法官提醒:婚姻是双方感情升华的结果,不应该以任何物质条件为前提。本案中,朱先生与于小姐未婚生子,就应该尽心养育孩子,少一分功利,多一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