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报讯(记者 千寻)记者从市相关部门了解到,新修订的《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近日发布,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是市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项目。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全面两孩政策,我市对2005年制定的《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进行修改,与上位法进行衔接并保持一致,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在我市依法实施。同时对分散在各种文件中的相关计生服务、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奖励等政策进行梳理,统一全市执行标准,为政策的前后衔接,平稳过渡提供法制保障。
新《办法》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新《办法》提出,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在婚假、产假方面,该《办法》提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该《办法》提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个人,凭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按照规定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一)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二)“皮埋”术休息3天,取“皮埋”休息2天;(三)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输精管复通手术休息14天;(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输卵管复通手术休息21天;(五)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休息20天;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休息30天;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休息42天。国家、省对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根据该《办法》,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子女户籍所在地,也可以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双方各持一本。对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