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上午,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社会公布今年以来查处危险驾驶案件相关情况,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牢记法律底线,安全文明出行。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全市公安交警部门共办理危险驾驶案件408起,查处涉案人员408人。截止目前,已有333人被判处刑罚,其他案件正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从查处的危险驾驶罪类型来看,全部为醉酒驾驶案件。
案列1:今年4月14日,杨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与刁某某驾驶的苏KN9561二轮摩托车在射阳湖镇落潮村原小学处发生碰撞,导致刁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宝应县交警大队民警发现杨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
经检验,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0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杨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案例2:今年4月7日,丁某醉酒后驾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二轮摩托车从高邮市郭集镇孙巷一户人家出发,经郭集路时,与前方掉头的由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
警方接警后发现丁某涉嫌酒驾,依法对丁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但丁某拒不配合,便将丁某强行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丁某抗拒执法,致民警手指关节损伤,经鉴定,民警伤势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经对丁某血液送医院检测,丁某酒精含量为253.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后丁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碍公务罪,被高邮市人民法院批准逮捕。
案例3:今年03月29日15时左右,韩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邗江南路高架桥下(中德输送公司北侧),与在邗江南路高架桥下(中德输送公司北侧)的蒋某某发生碰撞,致蒋某某受伤。
民警到达现场后韩某某逃跑出约300米左右被控制。期间以韩某某同事侯某某为首的4 人对处警民警推搡、殴打,阻碍民警执法,帮助韩某某逃跑未遂(韩某某、侯某某在明知交警执法时多次推搡、阻碍执行职务,涉嫌妨害公务,两人分别被开发区分局扬子津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经血检,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9mg/100mL韩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4:今年1月28日19时11分左右,张某驾驶小型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邗江区汊河街道运西路戚桥高架桥东侧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步行的仇某发生碰撞致其重伤后驾车逃离现场。邗江交警大队经过现场勘察,调查走访,很快锁定嫌疑车辆,并敦促驾驶人张某于当日23时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检测其体内血液的酒精含量达到了醉驾标准(97.1mg/100ml),且张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认定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4月25日,被告人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刑事处罚。
案例5:今年2月27日21时10分左右,扬州市交警四大队民警在支队酒驾整治统一行动中发现郭某某(女)驾驶苏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万福西路漕河岗时,口中有酒味,经吹气酒精测试,结果为82mg/100ml,由于已达醉酒标准,民警遂将其带至惠民医院抽血取样。
3月6日,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测出郭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4月17日,经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郭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
警方提醒:
遵守安全行车“扬州规矩”
严重超速、超员,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将严重威胁驾驶员自身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广大交通参与者不可触碰的法律底线。
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提醒,希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深刻认识到危险驾驶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遵守安全行车“扬州规矩”,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全省公安交警部门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执法管控力度,从严查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