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保险公司代为支付了巨额赔偿款后将其父母、女儿告上法庭进行追偿。男子已经死亡,其父母、女儿是否有义务代为支付赔偿款?近日,苏州昆山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
经调查,事故发生当日,王某醉酒后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小轿车与施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王某的车子失控翻车,造成王某当场死亡,施某及施某车子上的两名乘客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后,经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施某及其车子上的两名乘客不负事故责任。由于王某已去世,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承担了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之后,向昆山法院提起诉讼将王某的父母、女儿列为被告,要求三被告代王某偿还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醉酒后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清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有追偿的权利。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但其因本起事故死亡,其父母及女儿作为王某的继承人,应在继承王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另经法院查明,王某与其前妻李某早已于2011年离婚,交通事故发生时,王某未与其他异性缔结婚姻关系,故王某前妻依法不需要承担上述赔偿责任,也并未被列入被告之列。
法官说法:本案中,王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经在保险范围内履行了赔付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其有权向王某进行追偿。虽王某已在事故中死亡,但因其生前拥有个人财产,故其对因个人生前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仍需承担。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故保险公司将王某的父母及女儿告到法院,要求三被告依据各自的继承份额为限承担王某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交通事故发生时王某与其妻子早已协议离婚,王某的前妻依法不被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行列,不对王某的财产享有继承权,故也不需要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感谢昆山法院 周春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