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逐步改进行政执法模式,推进政民互动,从单方执法走向合作执法。
法治文化既是内化于心的意识、观念及价值取向,也是外化于行的实践准则和行为方式。法治政府建设需要法治文化引领,离不开党委和政府自上而下的逐步推行。为切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法治核心竞争力,近期苏州市出台《苏州市法治型党组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从理念和制度层面建设政府法治文化。建设政府法治文化应当牢固树立以下理念:
其一要树立以制约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为平衡的法治文化理念。公权力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基于公共利益而享有或行使的职务上的权力。私权利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包括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公权力是私权利的后盾和保障,私权利是公权力的存在依据与本源。制约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保证公权力与私权利始终处于平衡状态,这是目前法治政府的核心法治文化理念。
建设政府法治文化的目的,就是要确保掌握公权力的主体有崇高的法治信仰,依法行政,对作为本源的私权利的侵犯最终将影响到公权力的合法性,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就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确保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
其二要树立以公正平等、遵循规则为目标的法治文化理念。公正平等是法治的基石和灵魂,是政府法治文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引领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价值追求,也为衡量政府法治建设是非得失提供了根本标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此外,法律往往是多种规则的混合,其中既有权利义务为主的技术规则,也有诚实守信为主的道德规则。在法治状态下,公权力运作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为了保障社会公正平等,政府必须保证以法律为主导、包含各种公序良俗的良好规则系统得到正常运转。政府应当适时梳理、废止那些已经不合时宜、不合理的规则,为全社会确立规则意识奠定基础。
其三要树立以政民合作、协同治理为基础的法治文化理念。政府需要适度退出某些社会领域,引进民众以及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社会。在现代社会中,所有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是社会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动力。冷静理智地构建良性和顺畅的政民互动关系,才能形成社会法治共识,为法治奠定社会文化基础。
苏州许多地方已经逐步改进行政执法模式,推进政民互动,吸收群众参与行政执法,从单方执法走向合作执法。目前政民互动的形式主要有群众评议、执法协助、执法监督、听证会等,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很多地方灵活开展行政指导,综合运用政策辅导、走访约见、规劝提示、奖励引导、示范推荐、信用公示、警告告诫、行政建议等方式开展人性化管理和服务工作,取得较好效果。
其四要树立以运作透明、信息公开为监督的法治文化理念。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已成为衡量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公民知情权理论、人民主权理论、人民参政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人民群众有权获取政府信息,否则无法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诸如检举、申诉、控告等权利,难以对政府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只有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才能实现政府与民众良性沟通,才能促使政府理性决策;只有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才容易定纷止争,防止公权力寻租。
其五要树立以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为保障的法治文化理念。政府法治文化是奉行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文化。不应有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应有无权力的责任。当行政权力正当合理行使时,责任隐而不见;当权力超出正当界限时,相应的责任便显露出来,发挥制约权力、惩戒滥权的作用。必须树立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文化理念。
从去年开始,在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如果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而使公共利益、社会利益遭受损害,苏州市检察机关开始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种运用司法权督促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有助于完善监督制约和追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