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晨民 通讯员 马文雪)李某于2015年3月28日进入某机械公司工作,某机械公司未给李某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015年4月17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此后一直住院治疗。2016年2月22日,张家港法院裁定宣告某机械公司破产。2016年3月18日,李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李某所受伤害的伤残等级为壹级,护理等级为完全护理依赖。双方对李某应享有的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引发诉讼。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机械公司已经于2016年2月22日被裁定宣告破产,其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即于当日终止。李某主张的伤残津贴及定残后的护理费,因其所受伤害经鉴定构成壹级伤残、护理等级为完全护理依赖,而某机械公司已被宣告破产,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伤残津贴及护理期限均计算二十年。后该案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判决某机械公司支付李某伤残津贴、护理费等合计1669024.75元。
法官点评:《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均未对工伤一级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情况下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如何支付作出规定。此种情形下,工伤职工能否一次性享受相应工伤待遇并无明确法律规定,但本案被告某机械公司已被宣告破产,如无法获得一次性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权益则无法得到保障,故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确定伤残津贴及定残后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各计算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