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银监会起草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并对外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显示,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处非办)主任杨玉柱此前表示,2016年非法集资案件数和涉案金额近年来首次出现双降,但积压案件较多,化解处置压力大。此外,非法集资还出现了“下乡进村”等趋势,需进一步排查处置。
参与人可拿到清退资金
本次征求意见稿对非法集资进行了定义——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参与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非法集资参与人,指的就是很多非法集资案件中的投资者。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显示,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但征求意见稿也对非法集资参与人的权益做了相应保护:“经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向非法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时,其因参与非法集资获得的实物和货币回报,应当予以扣除。”也就是说,非法集资参与者只能至多拿回本金,利息就不要奢求了。
发起者最高处200万罚款
非法集资到底怎么处罚也是舆论焦点之一。征求意见稿显示,单位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而个人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集资广告成监管重点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对非法集资广告进行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广告监督管理;互联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监督管理。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广告,应当及时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予以认定;对于经认定属于非法集资广告的,应当依法查处。”
注册在哪,哪里负责调查
目前有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非法集资行为是跨区域的,到底要怎么处置呢?
征求意见稿明确“注册地监管”制度,非法集资行为跨行政区域的,由集资人注册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没有注册地的,由集资人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对于牵头调查职责存在争议的,由上级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协调确定。
社会公众可以在2017年9月24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据新华社、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