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薛卿)昨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记者注意到,对比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时审议的《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有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重点保护历史城区的具体范围,加大了对破坏古城风貌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对道路路网结构、停车设施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公共交通、水上交通等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二审稿明确重点保护历史城区具体范围为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一城(护城河以内的古城)、二线(山塘线、上塘线)、三片(虎丘片、西园留园片、寒山寺片)。
对于备受关注的“保护纪念日”,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和立法调研中,各方面对草案第九条将十一月一日,征求意见稿将端午节确定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纪念日,或者其他日期,都提出了不同看法。法制委员会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授权市政府可以提出设立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纪念日,并按照重大事项决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市民出行涉及到道路、停车设施建设以及交通管理问题。综合各方面的意见,二审稿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作出规定:历史城区倡导慢行交通,加大慢行交通路权,合理增加慢行区和慢行道,构建适合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街巷环境。历史文化街区交通结构以非机动车、步行为主。历史城区实行交通总量控制和分区交通管理,合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使用成本,逐步扩大机动车禁行区、限行区和单向交通组织范围。
破坏古城风貌怎么罚?二审稿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参照文物法、国务院条例的相关规定,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将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下限分别从五千元和五百元提高到五万元和一万元,上限分别从五万元和五千元提高到十万元和五万元。第四十五条新增了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此外,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雪珍透露,在8月15日的法制委员会会议上,环资城建工委根据“263”办公室建议,提出增加“历史城区禁止露天烧烤”的规定。而二审稿还尚未对历史城区禁止露天烧烤作出规定。将露天烧烤的禁止范围确定为“历史城区”,与《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如何衔接,需要进一步论证。在此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后,将组织专题研究,再行确定是否明确历史城区禁止露天烧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