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冯佳)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苏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苏州市政府于8月22日出台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据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领域,为防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通过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建立全国统一市场体系的规定和做法的一项基础性制度。
“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此次出台了这份《实施意见》,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苏州市物价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建立这项制度,是为了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源头上规范政府有关行为,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有利于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有利于克服市场价格和行为扭曲,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潜力活力,也有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的全国性市场。
据了解,审查的主体包括苏州市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审查对象是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统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主要有四大类,共计18条标准,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其中,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有5条,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有5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有4条,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有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