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土车“抛洒滴漏”不仅影响城市美观,也留下了安全隐患。日前,常熟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渣土车“抛洒滴漏”导致的交通事故。
案情回顾
2016年1月3日中午,原告丁女士驾驶电动车行至事故地时,因地面污泥湿滑致电动车滑倒,丁女士受伤,后经诊治,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查实,某建设公司与某土石方工程公司承运工程渣土,渣土车在运输过程中遗撒、飘散所载货物,且未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遗撒物,造成路面湿滑,致使丁女士滑到受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丁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两公司赔偿损失。
庭审中,被告两公司认识到工作中的疏漏,向原告丁女士表示歉意。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意见,被告两公司分别赔偿原告丁女士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2500元,合计95000元。
法官提醒
公共道路是对社会公众开放、可以同时供不特定的多数无轨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基础设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公共道路上随意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并导致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也提醒下,工程运营车辆及所在单位既要文明行车,更要做到安全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