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常熟市便民服务中心收到了一份市民投诉。该市民此前在四号桥的炫雅理发店充值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前阵子这家理发店关门了,门上贴了通知,称会员可前往招商西路某理发店消费。但是当这位市民前往店中消费时,却被告知原卡只能在这家店里消费两次,由于卡中余额较多,投诉者觉得两次无法用完,要求店家退款。最终通过相关部门协调,店方同意消费者在店内继续使用会员卡。
近年来,常熟每年都会发生不少与购物卡相关的纠纷。今年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就预付卡、记次卡等购物卡发行、使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但是条例实行后,依然有不少市民因为不了解相关内容,在购物卡的办理和使用上吃了亏。
1美容美发小型餐饮成纠纷重灾区
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科长唐文东介绍说,目前预付卡、消费卡等购物卡越来越被市民所接受,很多市民都办理过不同种类的消费卡,但是其中存在不少问题。就他们受理的投诉来看,常出现的情况之一是店家因为经营不善突然关门消失,消费者手中购物卡无法兑现使用,“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水果店、蛋糕店、奶茶店等小型饮食店里,有的店家会在关门前发布公告,但是仅仅在店堂里发布,时间也短,很多消费者不会看到。”
此外,美容美发店办理的预付卡也是出现消费纠纷的重灾区,“目前全国各地都有这方面的纠纷情况出现。就相关报道和我们遇到的案例来看,那些产生纠纷的店家大多运行着一种带有欺诈性质的商业模式。比如,同一个老板,通过不同名字注册不同的工商营业执照。向消费者推销预付卡后,营业一段时间就换店面或者重新装修,换一本营业执照继续经营。老店消费者来新店消费,店家认可老卡,但是会有附加条件,比如不享受优惠或是要继续充值,也可能会限制老卡的消费次数,通过这种模式让消费者继续充值。”此外,还有就是健身房办理的健身卡,因有效期限制、关店等原因出现纠纷也较多。
2个体户售预付卡金额不超一千
针对这类情况,此前商务部曾出台过部门规章进行规范。对于发卡企业的条件、使用章程、购卡协议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据唐文东介绍,该管理办法中要求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不过这个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主要为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目前,市民遇到的购物卡纠纷,大都是个体经营户发放的购物卡。
对此,今年7月起实施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就预付卡、记次卡等购物卡发行、使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自条例实行以来,市商务局已经接到购物卡相关投诉60多起。对此,唐文东介绍说,此次《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对于购物卡的发行、履行合同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比如和大家生活密切相关的美容美发店、蛋糕店、水果店等个体户,推出购物卡时,单张限额就不能超过一千元。如果超过这个额度,大家就可以向我们进行举报。还有商户停业或者搬迁前,只要客户留下过联系方式,就必须主动联系对方进行告知,如果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告知,这被定性为欺诈行为,市民也可以进行投诉。”
3理性消费谨慎办理购物卡
商家在购物卡发行使用上违反了规定,条例中也对惩罚内容提出了具体规定,唐文东介绍说:“条例里面第六十四条就明确规定,经营者如果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行超过规定限额预付卡,或者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履行退款义务的,由我们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唐文东希望市民在办理购物卡时,要格外谨慎一些,“很多商家都会用优惠等手段,鼓励消费者办理购物卡。市民在这个时候要充分考虑到其中的风险,毕竟出现纠纷后,不但自己感觉不愉快,而且处理也需要时间,需要消费者投入自己很多的精力。所以尽量不办理购物卡,做到理性消费。”
4停业搬迁须提前一个月通知
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经营者应当对其发放的单用途预付卡向消费者提供担保。鼓励经营者在商业银行开立预付卡资金存管账户,在经营场所定期公示预付卡资金总量和使用情况。经营者应当保存合同及履行的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查询、复制;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
第二十八条中则明确,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