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还不如实申报财产,日前,虚假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丁某被溧阳市法院司法拘留。
2016年7月至8月期间,丁某共向黄某借款25万元,后一直未归还本金及利息,黄某遂诉至溧阳法院。2017年5月,溧阳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丁某向黄某支付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判决生效后,丁某未履行义务,黄某向溧阳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溧阳法院向丁某送达了《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7月21日,丁某向法院书面提交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称自己除仅有一辆小型轿车外,再无其他财产。而根据黄某提供的财产线索,溧阳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丁某作为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该个人独资企业在某集团公司有一笔三十余万元的到期应收货款。因丁某虚假报告财产,溧阳法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在拘留期间,丁某承认并改正错误,具结悔过,得以提前解除拘留。目前,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
据法官介绍,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财产调查的重要途径,能够全面反映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有利于减少人民法院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的盲目性。但实践中,由于惩罚不到位等问题,该制度的功能一直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强化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义务,今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具体明确了报告财产令的内容、报告财产的范围、补充报告义务、核实程序、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了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主体,这次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除了可以依法进行罚款、拘留措施之外,还可以对其予以信用惩戒,以便构筑多层次惩戒机制,形成强大威慑力,确保财产报告制度长出“牙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