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着强制的名,却没有法律法规的“保障”
环责险全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虽然名字中带有强制两字,但这一责任险却非强制性投保的险种,因而使得这一保险的处境十分尴尬。日前,环保部、保监会联合发布《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将按程序征求意见、审议后,以环保部、保监会部门规章形式实施。苏州也在尝试着用四方共管的模式“破冰”,但没有立法支持依旧是这一险种的“痛脚”。
无法可依的强制险
据了解,环责险在中国发展已经超过十个年头,可追溯到2006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07年,环保部、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始在全国层面推动环责险。2013年,环保部和保监会再次下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责险从试点推动开始向强制推动转变。
然而2013年以来的强制推动并不顺利。人保财险苏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部经理陈洪亮告诉记者,苏州也早在2006-2007年开始就进行了这一险种的推广,但目前,这一险种的覆盖面依旧不大。
业内人士表示,环责险虽然直接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污染责任风险,但间接保障的却是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也就是说,环责险产品更类似一种准公共品。而这一险种虽然有着“强制”的名头,却一直是以商业险的模式推广,没有法律方面的支持,也没有成熟的商业机制要求污染企业购买环责险产品,全靠企业自行决定买还是不买,因此推动较难。
部门立规章意图推动
面对环责险的困境,今年6月,环保部、保监会联合发布《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试图以环保部、保监会部门规章形式实施来推动环责险的保险覆盖。专家认为,这是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的一大进步,但仍需立法支持。
据悉,《办法》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同时强制八大类行业投保,如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Ⅲ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等。对于2005年以来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办法》也认为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而根据《办法》,保险责任包括第三者人身损害;第三者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以及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办法》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企业应当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及时续保。对于应当投保,未按照规定投保或者续保的环境高风险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或者续保,并处3万
元以下罚款。
环保部称,本次《办法》制定的依据是,2015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2016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国务院同意,由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保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但保险业内专家坦言,目前推广环责险的主要障碍就是于法无据。2014年颁布的新《环保法》仅仅表述“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因此一些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觉得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偶然性,买了环责险很可能没有用、白花钱。此次环保部和保监会制定的《办法》,从法律角度看,如需强制实施,仍然需要上位法授权,但目前来看,将对地方试点有很大推动,对未来修法也作用颇大。
四方共管尝试“破冰”
今年年中,人保财险昆山中心支公司将一份环责险保险单送至一家昆山台资企业手中,由此诞生了苏州首单四方共防共管“环责险”。
这一新模式一改以往全靠保险公司一家推动企业投保的方式,采用了全新的共享数据方式,实现政府、保险公司、第三方机构和参保企业共享信息,共同参与监管企业日常数据,共防“风险隐患点”。
陈洪亮介绍说,以往,都是保险公司为企业出具承保方案,然后由其督促相关企业整改,再进行合规投保。这样纯商业的模式,使得一些企业担心保险公司的专家不够权威,而不愿意信任保险公司,投保环责险。而四方共管模式,既发挥了保险企业风险管理的专业职能,又充分利用专业第三方机构的专家力量,实现了“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在这一模式中,政府发挥着“指挥棒”和“督察员”的作用;中支公司组建的专家服务团队负责企业调研评估,作为参保依据,并开展事后保障;第三方机构建立大数据平台,输入专家评估信息和政府监管数据,分别为参保企业、中支公司、开发区安环局开设独立账户,以便实时查看数据更新,形成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参保企业则能够从中获得建设性的整改建议,进而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和环境管理水平。
截至目前,昆山地区已经有16家企业盖章确认投保了环责险。预计下阶段,陆续将有26家开发区电镀企业通过这一模式参保环责险。
业内人士坦言,四方共管模式,创新了环责险承保模式,以“保险+服务”的模式充分体现了保险的事前预防和事后保障作用,这或许是解决环责险无法可依困境的一个较好突破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