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苏报融媒记者 王英)市区新建住宅小区将对汽车停车位和车库的出售、附赠和出租等行为执行新的规定。昨天,市住建局和市物价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新建小区要严格按照标准配建并分类规范处置停车位及车库,拟出售汽车停车位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时,应当通过抽签、摇号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汽车停车位或者车库。
汽车停车位一直是老小区居民的痛点,为有效缓解新小区停车紧张的问题,市住建部门明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部门核定的标准建设汽车停车位和车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位位置、数量、形态、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等。停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其中人防车位和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停车位及车库不得出售或采用长期租赁、使用权(收益权)一次性转让等方式变相出售。
新的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汽车停车位或者车库时,应当明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汽车停车位或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价格以及平面位置图等。拟出售汽车停车位及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汽车停车位或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摇号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汽车停车位或者车库。
对于汽车停车位已经建成且配建比例满足1:1的分期交付小区,先期入住业主可以按照要求购买或承租、受赠1个汽车停车位或者车库;入住业主仍有需求的,可以临时租赁一个汽车停车位或者车库,临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小区尚未交付房屋的交付时间。新交付房屋业主对尚余汽车停车位或者车库有优先购买、承租权。对于汽车停车位或者车库配建比例不足1:1的小区,建设单位不得将汽车停车位或者车库附赠予特定业主。
小区房屋全部交付满六个月后,建设单位在征求未购买或受赠、承租汽车停车位业主需求意见,并满足其购买、承租1个汽车停车位或者车库需求后,有未销售、出租的富余汽车停车位或车库的,可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经有1个车位或车库业主出售或出租;仍有富余汽车停车位或者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有需求的已有2个车位或者车库的业主。小区房屋全部交付后,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尚未处置的汽车停车位,不得以承包经营、整体打包或变相出售或者出租等方式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汽车停车位或者车库出租价格应当符合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