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出台
本报讯(记者 陆欢)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日前,我市出台了《张家港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发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在我市创业或工作时间不低于两年的以下优秀人才,在我市自购商品房用于自住的,可申请政府购房安家补贴: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人才;苏州市“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人才;张家港市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
创业类人才补贴发放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所创办或领办人才项目通过相应层次中期评估;项目(企业)正常运行。创新类人才补贴发放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与我市企业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每年累计在我市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年薪或年度项目合作报酬在30万元以上,按规定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实施的项目在技术创新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工作业绩获得企业认可;通过标准化的人才项目绩效评估。
具体补贴标准为,“两院”院士:创业类人才每年补贴60万元,创新类人才每年补贴30万元,累计补贴5年;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创业类人才每年补贴40万元,创新类人才每年补贴20万元,累计补贴5年;“省双创”人才:创业类人才每年补贴20万元,创新类人才每年补贴10万元,累计补贴5年;“姑苏”人才:创业类人才每年补贴20万元,创新类人才每年补贴10万元,累计补贴5年;“市领军”人才:创业类人才每年补贴10万元,创新类人才每年补贴5万元,累计补贴2年。
市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于每年11月份受理购房补贴申请。凡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填写《张家港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购房安家补贴申请书》,连同表中所列相关材料,交所在单位和镇(区)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递交市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创业类人才的申请由市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初审,人社局审核后报人才办审批;创新类人才的申请由市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初审,人社局审核通过后报人才办,人才办对创新人才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绩效评估,并会同相关部门对人才工作业绩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经人才办主任会议讨论后确定补贴名单。
另外,人才已申请并获得我市发放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后又获批上级人才计划的,可申请补贴升级。
《实施细则》施行后,《张家港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