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晨民 通讯员 严晓波)日前,太仓法院调解了一起货款纠纷案件,原告在2013年支付给被告的预付款,现在要求返还,被告则坚称该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原告是昆山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告是太仓某金属公司,双方自2010年开始发生业务往来,昆山某汽车配件公司向太仓某金属公司购买产品,双方之前签订过书面的合同,但是自2013年开始就未再签订。
经法官向双方释明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及理解,被告太仓某金属公司表示愿意返还原告预付的货款,最终该案得到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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