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小顺冒用哥哥的身份信息来常打工,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后,却因身份信息不符无法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理赔,于是汪小顺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该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2016年7月,16岁的汪小顺从老家来到常熟某公司打工,冒用21岁哥哥汪小晨的身份证办理了入职手续,公司并未察觉,就为他安排了岗位并给“汪小晨”购买了社会保险。同年8月,汪小顺在工作时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小腿跟腱断裂伴血管神经损伤。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拾级。2017年3月,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汪小顺的此次受伤为工伤。
因身份信息不符,伤愈后的汪小顺无法申领工伤保险补助。2017年6月,汪小顺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合计7万元。但某公司认为,汪小顺冒用其哥哥的身份证入职,缺乏诚信,违法在先,公司已经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补助无法申领的责任应当由汪小顺本人承担。2017年8月,劳动部门仲裁裁决由某公司向汪小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5.9万余元。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法官了解双方对汪小顺工伤待遇的金额并未有争议,于是向双方就责任的分担进行了充分的说法释理,一方面让原告汪小顺认识到自己冒用他人身份入职用人单位存在的过错,另一方面告知某公司其在录用人员的过程中未尽到审查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最终双方各退让一步,促成调解协议,由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汪小顺工伤待遇5万元,就此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只要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可以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外来务工人员在入职时一定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用人单位也有义务对这些信息予以审查核实,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