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晨民 通讯员 黄云斌)夫妻间一方因经营所需产生债务,而另一方并未参与经营,是否仍需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2017年8月,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判令被告时某、翁某共同支付原告太仓市某彩砖厂货款153000元。
2016年3月,被告时某向原告购买透水砖4500平方米,总价166500元。原告按约送货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原告货款153000元。被告时某与翁某于1997年2月登记结婚。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时某及翁某共同支付货款153000元。被告时某辩称,对于欠款金额没有异议,但是妻子翁某未参与经营,一直在家里带小孩,本案债务系个人债务,被告翁某不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时某与翁某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时某、翁某共同清偿上述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