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盒、寿衣、花圈进销差率最高不宜超过25%,其他殡葬用品进销差率最高不宜超过30%。今天(10月31日)从市物价局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苏州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出台,从今年12月1日起执行。
目前我市有殡仪馆7家,公益性墓地87家,公益性骨灰堂88家,经营性公墓32家,2016年尸体火化数量52822具。截至今年10月,全市骨灰堂格位存放骨灰62.8万份,殡葬服务业务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据市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为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由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制定出台《苏州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包含基本条款、价格管理、收费监管、其他事项四个方面共26条,规范统一我市殡葬服务收费政策,明确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细则》统一我市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公布的基本服务收费项目目录共三大类16项,包括基本殡仪服务费9项、公益性公墓墓葬费5项、公墓管理(护墓)费2项。详细规定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项目的制定权限,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的开展要求,收费标准的制定流程、定价原则。
《细则》监督管理规定,主要包含经营性公墓、服务协议、强制服务、收费公示、收费报告、价格信用、投诉举报、价格处罚等,突出对延伸服务收费监管,规定殡葬延伸服务项目需经民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才可以开展,重点审核同类基本服务供给规模是否充足,基本服务收费有无分解收费,并明确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合理制定延伸服务收费价格,调价周期不宜少于两年。
《细则》突出对经营性公墓收费监管,明确对政府划拨土地的经营性公墓墓葬费,对租用土地的经营性公墓墓葬费,以及一定时期内,经营性公墓价格涨幅较高、上涨较快的土地为购买方式获得的经营性公墓墓葬费,实行价格备案管理。
为规范殡葬服务单位合理制定殡葬用品价格,防止殡葬用品价格暴利,《细则》明确,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殡葬用品实行差价率管理,骨灰盒、寿衣、花圈进销差率最高不宜超过25%,其他殡葬用品进销差率最高不宜超过30%。
对殡葬服务单位实行价格信用管理,事前应当向当地价格部门提交《价格信用承诺书》,违背价格承诺约定行为的违约信息录入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记入单位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殡葬服务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12358价格举报热线等途径,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相关延伸一
市民殡葬服务有哪些优惠?
我市增加5项基本服务项目
市民在殡葬服务中,能享受到哪些优惠?针对对市民关心的问题,今天(10.31)市物价局有关人士对新规进行解读。
据市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细则》进一步完善了惠民殡葬保障政策,明确殡葬服务单位基本服务供给规模必须供应充足,基本服务供给不充足的不得开展相关延伸服务项目。在今年2月实施的《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11项基本服务项目基础上,《细则》进一步扩大基本服务项目范围,增加了5项基本服务项目,分别是守灵治丧厅租用、基本礼厅司仪、普通刻字费、普通照片制作费、墓葬迁移费。在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殡葬用品,以往对市殡仪馆骨灰盒进销差率最高不宜超过30%,其他殡葬用品进销差率最高不宜超过50%。此次《细则》降低进销差率。
《细则》明确要求实行全民普惠殡葬制度,对本市户籍所有居民及符合条件的免费对象免除殡葬基本费用,免费对象、免除项目和标准按《苏州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执行。
据市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近年我市大力推进普惠殡葬政策,根据《苏州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在苏州市范围死亡并在本市各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含苏州户籍在外地死亡并在外地办理火化的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具有苏州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在苏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苏州市户籍的学生;驻苏部队现役军人;与在苏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并办理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
免费项目及金额包括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200元);遗体消毒费(30元);三天内普通冷藏柜遗体存放费(180元);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600元);骨灰盒费(500元)。城乡居民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人员、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由殡仪馆免费提供普通告别厅使用。以上免费项目是指在殡仪馆内发生的殡仪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均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价执行,为最高免费限额(1510元)。
《细则》扩大了丧葬减免范围,对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葬法实行免费政策,对树葬、花坛葬、立体式骨灰存放格位(公益性)等节地葬法,公墓管理费按照同一管理区域其他普通公墓管理费标准减半收取。被县级以上政府列为永久性纪念公墓(烈士墓穴)的免交公墓管理费。
据介绍,《苏州市殡葬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已在市物价局网站公布,想了解具体信息的市民可登录查询。
相关延伸二
10类价格违法行为将查处
殡葬服务单位涉及10类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存在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实施价格垄断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要求的;不按公示的标准收费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使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行为诱骗消费者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收费项目中已包含经营者应当提供的服务而另行收取服务费用的;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