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放火罪案件,一女子因感情纠纷在家中放火,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6年12月27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因与丈夫间感情纠纷,为泄愤在昆山市千灯镇某小区家中主卧室内,使用打火机点燃室内物品放火,造成该幢居民楼自己家和上下楼邻居财物不同程度烧损、烟熏,造成财产损失人民币3700余元。事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至昆山市公安局石浦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分别赔偿家中受损的业主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58000元,并得到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财物损失人民币3700余元,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马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官介绍,很多夫妻在生活中缺少交流、沟通和信任,常因一点琐事而互相猜疑,最终导致感情破裂,甚至造成引发冲动,导致悲剧。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爱情要且行且珍惜,不可因一时冲动引发像本案类似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