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晨民 通讯员 黎蔚)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放火罪案件,一女子因感情纠纷在家中放火,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6年12月27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因感情纠纷,在昆山市千灯镇某小区家中,使用打火机点燃室内物品,造成自己家和上下楼邻居财物不同程度烧损、烟熏,造成财产损失人民币3700余元。事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至昆山市公安局石浦派出所投案。此外,被告人马某某分别赔偿家中受损的业主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58000元,并获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财物损失人民币37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马某某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