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纳税是中国公民及企业的法定义务。我国实行“营改增”后,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格往往是含税价,包括货物本身的价值及增值税税金。然而在商品流转过程中,仍然会存在增值税纳税问题。日前,吴中法院审理了一起约定“未税价”的定作合同纠纷。
2014年10月至12月,某模具厂与某机电公司分别签订了3份《加工定作合同》,约定由某模具厂为某机电公司定作模具,合同中标明总价合计498000元(未税价),其中一份合同载明不开发票汇款,之后某模具厂按约向某机电公司交付了模具。2015年6月,双方签署《对账单》一份,载明模具金额530000元,已付170000元,此后,某机电公司支付了55000元货款,余款未付,于是某模具厂将某机电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加工费305000元。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某机电公司分期支付305000元,某模具厂交付某机电公司相关模具备件。该机电公司按约支付款项后,本该案结事了,谁知又起波澜。
2017年,该模具厂又将该机电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加工费90100元。机电公司又收到了某模具厂的起诉材料,倍感困惑,明明已按约支付了所有款项,为何又来起诉支付加工费?某机电公司认为,自己不存在拖欠加工费的事实,某模具厂要求支付的90100元不是加工费,实际为税款,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某模具厂的法定义务,故其不应承担。
那么某模具厂开具给某机电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90100元是否包括在价款之中?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的合同金额为未税价,即为不含税额价。而某模具厂向某机电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是法定义务,双方不得对不开具发票作出约定,即使双方对此作出约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某机电公司收到某模具厂开具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至当地税务部门抵扣了进项税额,且某模具厂开具给某机电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20100元,若该机电公司仅向其支付价款530000元,不仅与发票票面金额不符,而且有违发票票面金额的规范。因此,法院认定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90100元应包括在价款之中,该机电公司应当及时将税款支付给该模具厂。法院最终判决某机电公司支付某模具厂价款共计90100元。
法官提醒: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票面金额一分为二,即“金额+税额=价税合计”。商事活动主体在了解现行税收制度前提下,要注意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合同中“未税价”或“免税价”等字眼,表面上看起来的确价格优惠,让人心动。但对于销售方而言,这种未税的价格实则为了吸引客户眼球,然而之后开具增值税专票所产生的税金归属问题的确容易引发纠纷。一旦买卖双方协商不成,势必如本案一样多次对簿公堂,这样就会耗费当事人大量的精力、物力、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