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岁的小张毕业于本市某高校,任一家公司苏南地区的销售经理。该公司规模不大,注册地在上海市。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江苏,但实际上并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小张2015年在苏州买房定居,妻子也在苏州工作。平时,他在苏锡常等地跑业务,并负责售后。今年初孩子出生后,他边工作边照顾家庭,销售业绩下滑,并屡被客户投诉,公司对其表现不满意。
小张打算在苏州找一份稳定工作,于今年3月向公司递交离职申请。公司一时找不到人顶替他,没有同意。《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小张在递交离职报告一个月后便不再上班,并要求公司结清基本工资和提成。公司却表示小张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工作期间被客户投诉,还被扣除部分货款,其剩余工资已用来冲抵被扣的货款。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5月9日上午,小张来到苏州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咨询。
负责接待的调解员告诉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提起劳动仲裁,可向单位注册地上海市提起,也可向合同履行地提起。但小张表示,自己要照顾家庭,没时间去上海;而合同履行地为江苏,又无固定工作场所,无法举证实际履行地点。经调解员指导、帮助,小张决定申请人民调解。
收到申请后,调解员即与用人单位沟通。一开始,用人单位态度较强硬,不同意支付。调解员经过细致调查后,将申请人提供的销售记录、提成比例、工资流水等证据传给用人单位核实。调解员向用人单位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在这种情形下,小张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后经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