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苏报融媒记者 方方)今年12月1日起,《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全面实施,对传统村落的认定、管理、保护和利用将有法规性明确。
今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落可以认定为传统村落:选址、布局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与自然有机融合,环境自然,尺度宜人,体现人和自然共生的建造智慧;历史建筑、传统建筑保存良好,体现一定历史时期或者特定地域的建造传统和建筑风格;能够承载乡愁记忆和归属感,具有地域影响的祠堂、牌坊、古桥、戏台、古井、老树等历史遗存保存较好;具有传统特色和区域代表性,能够体现农耕文明时期的地域特点和生产生活方式的种植、养殖、捕捞、手工制作技艺和加工制造工艺等;具有较为鲜明的地域乡土文化特征的民俗活动、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仍保有活态。
申报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住建部门会同规划、财政、文化、文物等部门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认定,列入江苏省传统村落名录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