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阿婆已经年过七旬,本想安度晚年,但谁知,一次去餐厅聚餐,却摔成了骨折需要长期卧床,这一次意外彻底打乱了她们一家人的生活。近日,昆山法院就审理该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出事的餐厅被判担责七成。
事发当天中午,张阿婆和家人来到昆山某餐厅就餐消费。吃饭过程中,张阿婆起身前往餐厅厕所。不幸的是,张阿婆在去厕所过程中摔倒在该餐厅的台阶位置,随后送往昆山某医院治疗。由于张阿婆年事已高,摔倒骨折后需长期卧床养病,因此产生一笔陪护、营养等费用,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经济负担,但是餐厅始终坚持自己没有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张阿婆确实在该餐厅就餐时摔伤,并送往医院治疗,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损失2万余元。而该餐厅作为餐饮服务的提供者,未对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在餐厅内设置的台阶处未作相应的提醒,且地面湿滑才让张阿婆受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法官判定,该餐厅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我国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应以一般公众认知应提供的安全措施为限,即安全保障义务止于一般预见。本案中,被告所管理的餐厅在其设置台阶处为作相应提醒,且地面湿滑导致原告摔伤,确实存在过错原告自己行走未尽注意义务,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公共场所活动,应该时刻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特别是那些年事已高的老人,更应格外注意,最好有子女陪伴;而对于那些经营者,应及时消除店内的安全隐患,并设置相应的提醒,避免类似事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