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璩介力)两年前,韩某出车祸受伤,当时他的女儿还未出生。在后续赔偿过程中,韩某因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要求事故责任方赔偿女儿小韩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方则认为小韩车祸发生时还未出生,不应享有民事权利。但最终,法院支持了韩某的主张。昨天上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侵权纠纷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此案在内的八大典型案例。据统计,在侵权案件中,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占比超8成。
2015年12月,褚某驾驶小轿车搭载韩某,与房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韩某受伤。经鉴定韩某构成九级伤残。公安机关认定褚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房某负次要责任,韩某无责。事故发生时,韩某妻子怀孕3个月。
韩某起诉要求褚某、房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其中残疾赔偿金部分包括未出世的女儿小韩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责任方认为,事故发生时,小韩并未出生,不属于自然人,不应享有民事权利,故残疾赔偿金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列入赔偿范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韩某是小韩的法定扶养义务人之一,事故造成韩某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减弱了韩某对小韩的扶养能力,故各项赔偿费用中应包括韩某应对小韩负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失。
苏州中院民一庭法官助理黄源榕表示,机动车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范围,一般为事故发生当时所能固定的损失。因小韩在韩某起诉前出生,已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因事故给韩某造成的对小韩扶养能力降低的损失,应予以认定。2017年3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据统计,2013年至2017年10月,苏州法院共受理侵权纠纷案件75955件,其中数量最多的侵权纠纷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共63646件,占侵权案件总数量的83.8%。据黄源榕介绍,对于数量最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苏州法院与保监会、各大保险公司实行诉调对接,联动化解,设立交通事故专业法庭,开发交通事故要素式审判系统,简化交通事故纠纷格式化裁判文书等手段,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能及时得到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