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太仓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正式发布,并于本月起开始实施。《细则》对经济适用房交易时的差价收益缴纳、产权性质变更及交易程序等进行了明确。
按照《细则》,太仓的经济适用住房指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具有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性质栏中有“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细则》明确,购买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可将房上市交易,政府有优先购买权,转让时,其原享受住房保障面积部分应向政府缴纳同地段一般存量住房上市交易市场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收益的50%(含土地收益差价,也包含阁楼、自行车库的交易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购房人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
在确定上述的差价收益时,《细则》明确“上市交易市场价格按市价格认定中心提供的评估价确定”;缴纳差价收益后,受让的住房从“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变为一般存量住房;缴纳政府的差价收益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其他国有资产收入”科目。
《细则》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并不仅仅限于通常的交易行为,还包括继承、赠与、抵押、抵债、变更性质等处分住房产权的行为。并根据是否为共同申购人等情况,对继承、赠与、抵押、抵债、变更等处分行为进行了明确。如对继承行为明确,继承人为原共同申购人的,继承人不需缴纳差价收益,继承的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继承人或继承人之一非原共同申购人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可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差价收益,缴纳相关收益及税费后,继承的住房为一般存量住房。
《细则》还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一般程序进行了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转让,契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的缴纳以及房屋维修资金的处理按一般存量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细则》依据原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省、我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太仓的实际情况制定。《细则》的制定、实施,将进一步健全太仓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并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
太仓从2008年启动经济适用房申购,到去年为止,连续9年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推出经济适用房,先后共有400多户家庭通过经济适用房圆了住房梦。今年起,太仓已用住房补贴的方式取代经济适用房申购,让中低收入家庭在购房时有了更多的选择。(苏报融媒记者 顾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