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太仓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房东张某称租期已满,要求租户退房;但该幢房屋内三租户却称房租已经预交至明年三月,租期尚未届满,双方争执不久直至对簿公堂,纠纷原因则是二房东的转租行为。
张某于两年前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了二房东李某,李某随后转租给了现在的三租户。李某向房东张某交租金,并直接向三租户收取房租。而房东张某因在外地工作生活,对房屋实际情况并不了解,待租期届满后想收回房屋,于是和三租户起了争执。原告张某坚持要求三被告腾退房屋,并诉称李某向其交纳一年租金后即下落不明,他对于转租的事情毫不知情;三租户则辩称李某曾在附近租用很多房子专用于转租,他们出于信任租用了涉案房屋并进行了装修,房屋租金均向李某交纳,已预交至明年三月。经审理法官发现,原告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两年,现确已到期,李某无权转租。经法官调解,三被告最终同意腾退房屋。
法官提醒:租赁房屋时应问清楚房屋的产权归属,核对对方的房屋权属证明等相关证件;如对方系租户,更应慎之又慎,确定对方是否具有使用和转租的权利,以免引起纠纷。 (苏报融媒记者 赵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