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危险品放在普通仓库里;未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果企业存在这样的问题,就可能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或将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今年12月1日至7日,是我国首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为了强化警示教育、震慑违法行为,让更多市民知法、懂法、守法、护法,12月7日苏州市安监局发布今年以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七大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式稳定。
案例一:迅达化工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17年3月17日,常熟市安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迅达化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查明,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迅达化工有限公司分别向三家公司销售过浓度为30%的醋酸溶液共计5批,合计总金额97620元。安监部门责令公司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97620元,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监释法】
迅达化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醋酸溶液,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该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苏州港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体检案
2017年4月18日下午,张家港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苏州港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作业环境中存在环己酮、2-丁酮等职业危害因素。但该单位未对接触上述职业危害因素的2名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最终,安监部门对港达印刷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监释法】
港达印刷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三:新华电子零件(昆山)有限公司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案
2017年5月10日,昆山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电镀工段发现桶装和袋装化学品。化学品外包装标签注有“硫酸、盐酸、氢氧化钠和双氧水”字样。然而,该公司未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取证后,责令该企业三个月内对电镀工段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次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副董事长杨某和丁某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了违法事实。责令公司改正,并处罚款7万元。
【安监释法】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该《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苏州乐诚化工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2017年3月6日,相城区安监局到苏州乐诚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租用的普通仓库内,而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固定了相关证据。安监部门对苏州乐诚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监释法】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安监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五:渭塘东日机械设备厂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2017年3月20日,渭塘镇安监中队到渭塘东日机械设备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员工进行了调查询问,在固定相关证据后,对该厂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监释法】
该厂的行为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执法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六:八十五度(江苏)食品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和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案
2017年7月27日,昆山市安监局对该公司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内存在污水处理池、消防水池和地下泵房等有限空间场所。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林某和安全管理员屈某承认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和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8月14日,安监部门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安监释法】
该公司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安监部门依法对八十五度(江苏)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对公司主要负责人林某作出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昆山市金祥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案
有市民举报该公司存在粉尘等安全隐患。8月23日,执法人员前往该企业进行举报处理,发现该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法定代表人王某表示,企业平时开展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但是没有做台账或者形成相关书面记录。昆山市安监局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安监释法】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苏报融媒记者 璩介力)